(2016)赣01民初2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信州区民邦百货批发部、上饶市信州区嘉俊百货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信州区民邦百货批发部,上饶市信州区嘉俊百货批发部,信州区博伦副食品商行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218号之二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一鸣、黄伟亮,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饶市玉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法定代表人:陈思红,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信州区民邦百货批发部,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经营者:苏博超。被告:上饶市信州区嘉俊百货批发部,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经营者:饶明忠。被告:信州区博伦副食品商行,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经营者:李利加。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饶市玉丰纸业有限公司、信州区民邦百货批发部、上饶市信州区嘉俊百货批发部、信州区博伦副食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由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600元,退回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2600元。审 判 长 罗云奇代理审判员 曹 渊代理审判员 邓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滕漪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