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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文兰与环翠区誉杰食品商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兰,环翠区誉杰食品商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423号原告王文兰,女,195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环翠区誉杰食品商行,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火炬南路***号215。法定代表人陈明杰,总经理。原告王文兰与被告环翠区誉杰食品商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2017年3月27日,王文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文兰撤诉处理。审判员  褚衍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谭惠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