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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许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许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989号原告: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向伟奇,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一扉,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慈宇,男,公司员工。被告:许兰,女,生于1983年1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许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熔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黎兴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