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杨某21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2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刑初10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21,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于吉林省蛟河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公司职员,户籍登记住址:吉林省蛟河市新站镇养鱼村养鱼屯,现暂住赤峰市林西县。无前科。2016年4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7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夏某。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松检诉刑诉〔2016〕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21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2日、2017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隋伟华、书记员宋时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21及其辩护人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0日23时许,李某12与李某12有债务纠纷,双���约在赤峰市新城阳光小区西门外见面。与李某12同行的有李某1111111123、多奇志,与李某12同行的有杨某21。见面后双方相互辱骂,杨某21拿镐把追赶多奇志,多奇志沿道路向南逃跑,李某12开车拦截多奇志并将其撞倒,随后杨某21拿着镐把对多奇志进行殴打,造成多奇志受伤。经鉴定,多奇志右侧胫骨平台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多奇志左侧胫骨上段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多奇志右手第二掌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杨某21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的主持下,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21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2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夏某的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21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罪名准确。杨某21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杨某21具有自首情节;2、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3、杨某21没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杨某21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李某12与孙某、张某夫妇有债务纠纷,与李某12、李某1111111123及被害人多奇志等人不存在债务纠纷。2015年12月10日下午、晚上,李某12等人因替孙某、张某夫妇向李某12索债事宜在电话中与李某12、被告人杨某21发生口角并相互辱骂,李某12伙同杨某21等人与李某12、李某1111111123、多奇志等人相约在赤峰市××区西门见面解决。当晚11时左右,双方在约定地点见面后相互辱骂并斗殴,期间李某12开车将多奇志撞倒,杨某21等人持镐把殴打倒地的多奇志,致多奇志右侧胫骨平台骨折、左侧胫骨上段骨折,分别构成轻伤一级;右手第二掌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3月5日,李某12与多奇志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多奇志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00万元,多奇志对李某12、杨某21的行为表示谅解。2016年4月13日,杨某21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2016年12月23日,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松检诉刑不诉(2016)20号不起诉决定书,以李某12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不需要判处刑罚为由,决定对李某12不起诉。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被害人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12月25日多奇志报案称,2015年12月10日23时多,多奇志在赤峰市××区上被十多人围攻,其中一人开车故意撞倒多奇志,多人对倒地的多奇志进行殴打,造成多奇志左小腿骨骨折、右膝盖骨骨折、右手食指根��关节处骨折划伤。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警察大队于当日受案,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于2016年2月17日对多奇志被故意伤害案作出立案决定书,并于同日将案件移送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玉龙派出所管辖。二、抓捕经过及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2月10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12与杨某21在赤峰市××区面上对多奇志造成伤害后潜逃。2016年3月7日,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对李某12实施网上追逃。2016年4月9日17时,西屯派出所民警接到指挥中心指令称,报警人在燕京啤酒厂发现在逃人员李某12,驾驶车牌号为×××。西屯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在啤酒厂门前发现浙牌照车辆及李某12,民警将李某12带回派出所,经网上比对,确认李某12于2016年2月29日因故意伤害被新城公安局玉龙派出所列为网上逃犯。2016年4月13日,杨某21主动到新城公安分局玉龙派出所投案。三、被害人多奇志的陈述证实:他系赤峰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一大队警察,李某1111111124是他赤峰市公安局纪检的同事。2015年12月10日晚上10点多,他在家中接到李某111111****电话,李某1111111124让他帮忙开车送人。他开着自己车牌号为×××号起亚商务车来到李某1111111124所在的赤峰市红山区赤峰市宾馆一楼喝茶处��见到李某1111111124后,李某1111111124说一会儿让他送几个人到新城阳光小区找人说点事,他没有问李某1111111124谈什么事。之后来了两三个人,其中两个人上了他的车,他开车拉着两个姓李的人去了新城阳光小区西门,把车头朝向马路停在了西门外马路对面的人行路上,把车熄火了。大约过了几分钟,来了四五辆车停在他的车附近,车上下来了十多个男的,有几个人拿着镐把,其中一辆黑色轿车车头朝南停在了他车前面的马路边上,这十多个人都围在了他的车前面。他见这些人围在他车前面,他下车说”你们干什么,我是警察”,其中离他最近的说普通话的一个人说”警察怎么地,今天整的就是你”。这个和他说话的男的随后回到停在他面前的黑色轿车跟前,打开黑色轿车右后车门问车里的人”干不干?”车里的人好像说”干”,之后跟他说话的男的从车里拽了一根镐把冲他过来了,他直接冲过去推了这个男的一把就往南跑了,跑出去五六米远时,他听见有身后有非常大的汽车加油声,他回头看见刚才停在他车前的黑色轿车已经冲过来撞上了他的腿,把他撞飞出去,随后感觉有人拿着镐把打了他几下。过了一会儿,他拉着的两个人把他喊醒后,把他抱到了他的车上,这两个人把他送回了家,第二天他去了铁路医院。经检查他左小腿骨折、右膝盖骨折、右手食指关节骨折,医生给他清理伤口时清理出很多木头渣,他的伤应该是镐把打的。他受伤后没有想到报警,他原来想先治好病再到公安机关报案,但听医生说治好病还得几个月,所以他就电话报案了。他听李某1111111124说是李某12开车撞的他,打他的人不知道是谁?四、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12的身份信息及证言证实:他和孙某、张某有经济往来,从2011年开始从孙某处借钱。2011年5、6月份,他施工需要钱,经过林西县农业银行的朱景存行长介绍,他从孙某处借了200万元,利息2分,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朱行长担保,他给孙某打了一张200万元的欠条,他们从林西的一个银行办理的转账手续,孙某当场扣除了一个月的利息4万元,转给了他196万元。借款到期后,他没有还上钱,孙某说利息涨到3.5分,他没有办法就同意了。之后他按月偿还孙某利息,因为需要资金,每次孙某收到他偿还的利息后,再以利息3.5分借给他。到了2014年6月份,孙某找到他算了一下账,他已经欠了孙某2200多万元,孙某说把原来那些零散的欠条全部给他,让他打一张2200万元的欠条,结果他给孙某打完2200万元欠条后,孙某说零散欠条没带,以后再给他,之后孙某就没有再借给过他钱。他按照3.5分的利息偿还中孙某的利息钱,后来欠款越滚越多,利息钱他都还不上了。2015年1月25日晚上,孙某到乌丹找他要钱,他们又算了一下帐,本金加利息他已经欠孙某2500万元,孙某让他打一张2500万元的欠条,这2500万元不再涨利息。他一想孙某手里拿着他零散欠条,还有2200万元的欠条,加在一起有3000多万元,打一张2500万元的欠条也合算,于是他又给孙某打了一张2500万元的欠条,孙某没有将原来的那些欠条给他。之后他就分批偿还2500万元钱。2015年9月份,他已经偿还了孙某700多万元,孙某又反悔了,在孙某家,孙某让他再打一张160万元的欠条,说2500万元10个月的利息钱按3.5分计算,总计900多万元,他已经还了700多万元,还欠160万元,他被迫打了一张160万元的欠条。2015年12月9日上午,有人跟踪他儿子并拍照。12月10日,他接到一个电话,打电话的人自称姓李,正在他家楼下,是要账公司的,跟踪了他的家人,还说是受张某的委托让他马上回赤峰了结债务问题。他把情况和杨某21说了后,他开着他妻子朱某借的×××牌号黑色尼桑车拉着杨某21从乌丹往回走,大约18时到了他家小区门口,他打电话给之前李姓男子见面,李姓男子说自己老板现在没有时间跟他见面,让他等着,他和杨某21等到8点就又开车回了乌丹,在回乌丹的路上,对方打过来电话,让他一个小时内回赤峰见面,否则去找他的家人,他告诉对方已经回乌丹了,有事明天再说。晚上9点左右,他和杨某21到了乌丹,在钰昊宾馆吃的饭,对方打过电话说让他一个小时内回赤峰见面,不然马上去他家。他和杨某21又开车往赤峰赶,走的时候杨某21在宾馆叫上了”张二昌”,路上杨某21接到朋友”老王”的电话,杨某21在电话里说了有人去他家闹事的事情,杨某21的朋友”老王”说认识赤峰的社会人,可以一起去看看、谈谈。晚上大约10点左右,他们和杨某21的朋友”老王”在赤峰二中见的面,”老王”带了两辆车,他们一起到了他家小区门口,对方有三辆车,其中一辆商务车停在小区门口,他把车开到商务车跟前,商务车驾驶位上下来一名男子,后来又陆续下来四个人,其中有一个老头、一个胖子、一个瘦高个和一个年轻人,杨某21从副驾驶上下了车,他没有下车,杨某21朋友的那几辆车也下来十多个人,杨某21问对方哪位姓李?商务车下来的男子说自己姓李,还骂着杨某21问他在哪?杨某21和对方骂了几句后,双方撕吧到了一起,对方一个高个男子拿着罐状东西往外喷,他们这方的人就拿着事先放在后备箱里的镐把与对方厮打。对方那个高个男子顺着西侧路边往南跑,他见高个男子跑了���就加大油门在后面追了上去,追着撞倒了高个男子,后面他这方的三四个追打的人追了上来,用镐把朝高个男子身上打。他怕对方高个男子喷的是硫酸,赶紧让他这方的人上车撤离去医院检查,上车后发现是辣椒水,他们就开车回家了。案发后,他通过孙某知道了他撞的男子叫多奇志,他通过孙某给了多奇志五万元医药费,后来他与多奇志就打架一事达成赔偿协议2、证人李某1111111124(曾用名:李桂亭)的身份信息及证言证实:他是赤峰市公安局纪委监察科的,他和多奇志是同事关系,以前与多奇志在一个办公室工作过,关系非常好,孙志忠是他多年的朋友。2015年12月10日晚上9点多,他喝酒了,他的朋友孙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到赤峰宾馆茶楼喝茶。他从家打车去了赤峰市宾馆,在打车去宾馆的路上,他给多奇志打了一个电话,让多奇志也去赤峰市宾馆喝茶,喝完茶送他。他到茶楼后,见到了孙某和孙某公司两个姓李的人。喝茶时,孙某公司一个姓李的人出去接了一个电话,接完电话后这个人让孙某与另外一个姓李的到茶楼的另一桌去商量事,他只是听到说同意见面了,具体什么事他不清楚。大约10点多,多奇志到了茶楼,他和多奇志喝了一会儿茶,孙某几个人说出去���新城阳光小区见个人谈点事。他让多奇志送孙某等人去一趟,他自己打车回家了。2015年12月11日上午,孙某给他打电话,说昨天晚上在阳光小区动手了,多奇志受伤了。他打电话给孙某、多奇志,知道是李某12开车领着一帮人把多奇志打了,李某12还开车撞了多奇志。3、证人孙某的身份信息及证言证实:2011��秋天,他通过他林西农行的同学认识了李某12,从2011年秋天到2014年8月份,李某12先后多次从他那里借款2000多万元,月利息从2分到3.5分不等。李某12以前是给他妻子送货的,他和李某12是朋友关系,他借给李某12的2000多万元中有李某1230万元。2014年8月份,李某12还不上钱,他找李某12要了很多次,2015年11月下旬,李某12找他要了李某12的住址和电话,说是要找李某12要钱。2015年12月10日晚上17点多,他和家属张某、李某1111111124在钢铁街海关对面的一个饭店吃饭,李某1111111124打电话让多奇志到饭店吃饭。他们四人吃饭时,他接到李某12的电话,电话里李某12说约见李某12在赤峰市宾馆茶楼见面,让他过去一起见见李某12。他们吃完饭后,多奇志回家了,他和李某1111111124去茶楼见李某12,当时还有李某12的朋友李某1111111123。大约10点多,他要回家,李某12让他送送,他说自己也没有车,李某1111111124说让多奇志送一趟吧,于是李某1111111124就给多奇志打电话让多奇志过来送他们一趟。过了一会儿,多奇志就到了,李某1111111124自己走了,多奇志领着李某12、李某1111111123去开车了,他自己打车走了。2015年12月11日早上8点多,他收到李某12的微信,内容是”孙哥,昨天晚上有人���我说是要账公司的,后来我不去又打电话骂我,说在我家门口,我要不去就整我家人,后来我去了干起来了,那人说姓李,是公安局的,你知道这事吗?”。他给李某12打电话,知道多奇志、李某12、李某12在阳光小区打起来了,多奇志受伤了。2015年12月11日下午3、4点钟,李某12托林西县宣传部的杨贺伟给他打电话说和,问问他多奇志伤的怎么样?还说不能让李某12进去,让他作多奇志的工作不要报警,李某12欠他的钱少不了。2015年12月12日晚上,李某12约他在新城大漠绿都饭店西侧的一个茶楼见面,当时他和妻子、杨贺伟、杨贺伟的一个朋友一起去的。到了茶楼以后,他和妻子与李某12单独找了一个房间谈的。李某12说多奇志是他开车撞的,他们当天开了五辆车去的,带了十多个人,有的拿着镐把,把车围上了。李某12听一个人说”别动,我是公安局的,是警察。”李某12的保镖叫”杨子”的人问李某12”对方是警察,干他吧?”李某12说”干”,李某12说在车上看见那个警察边跑边用一个好像是辣椒水的东西喷,李某12就加油开车把那个警察撞倒了,李某12还说当时想开车从倒下的警察身上轧过去,但车撞在了马路牙子上没开过去。李某12还说那个警察被撞倒后,李某12带去的十多个人中有几个人拿着镐把打那个倒下的警察,打了一二分钟后,李某12的这伙人就开车跑了。2015年12月13日晚上5、6点钟,李某12让李某1111111125给了他2万元,让他给多奇志治病。2015年12月15日,李某12又给他家属卡上打了3万元,让他给多奇志治病。4、证人李某12的身份信息及证言证实:2012年秋天,孙某、张某夫妇找到他说,有个搞房地产的开发商要借钱,看他能不能凑点,月息2分,他把30万元借给了孙某夫妇。从2012年秋天至2014年8月,孙某夫妇一直给他着他利息。2014年8月份以后,孙某夫妇说给不上他利息了,2015年11月20日左右,他从张某处知道了钱借给了李某12,还把李某12的电话给了他。后来他打电话给李某12问借款的事情,李某12说不借他的钱不见他。2015年12月7日前后的一天,他找孙某、张某问了李某12家的住址是阳光小区七号楼第二个单元五楼。2015年12月10日下午3点多,他给李某12按电话约见李某12,李某12不见,他就隔一段时间给李某12打一个电话,当晚8点左右,李某12终于同意见面了,他说在赤峰市宾馆茶楼9点多见面,当时他和李某1111111123在一起,李某1111111123之前与他一起开过饭店。到茶楼后,他给孙某打电话给孙某,李某12已经同意在赤峰市宾馆茶楼见面。当晚9点多,孙某和一个人一起来到茶楼,他们分桌坐下来喝茶。等了一段时间后,他又给李某12打电话,李某12还是说肯定去。又过了一会儿,他们站起来要走,他对孙某说送他一趟吧,孙某说没开车,这时他接到一个150XXXXXXXX号码的男的打来的电话,这个男的说李某12不欠他的钱,他和这个男的在电话里骂了大约十多分钟后,他给李某12打电话,他对李某12说,告诉你兄弟咱们互相打嘴仗没意思,李某12说正往新城阳光走呢。他接完电话,和李某1111111123说李某12约他们在阳光小区见面,他们往外走的时候,孙某在接电话,与孙某一起来的那个人让旁边新来的另一个人(多奇志)把他们送到阳光小区。2015年12月10日晚上大约11点多,他和李某1111111123坐上多奇志的车,多奇志开车拉着他们到了阳光小区,他们在小区里没有看见人,就把车停在了小区的西门外马路对面的人行道上等着。过了几分钟,来了大约四五辆车,其中一辆没有挂牌照的黑色宝马,一辆没挂牌照的白色本田CRV老款,一辆没挂牌照的白色起亚K5,一辆挂着×××黑色天籁。黑色天籁停在他们车头前���马路边上,其他车也在附近停下,紧接着他看见这些车上下来十多个人,大部分拿着镐把本着他们的车围了过来。多奇志从驾驶座位上下了车,他和李某1111111123也分别从两侧下了车。看见他们下车,对方一个人问”谁姓李?”多奇志说”你们干什么,我是市公安局的。”对方的人都愣住了,其中一个瘦高个、平头的男子拉开黑色天籁车车门,对驾驶座上一个人说”李总,有公安局的。”随后,车内的人说”杨子,干他。”之后这个问话的人就从黑色天籁车内拽出来一根镐把,冲着多奇志过去了,多奇志一边退一边挡着,沿着马路开始往南跑,他和李某1111111123也往南跑,他听见非常大的发动机和车轮在地上打转的嗡嗡声,他边跑边回头看,看见黑色天籁车窜出去把多奇���撞飞了,多奇志飞起来落在了距离马路牙子一米远的人行道上,紧接着对方的那些人又上来用镐把打倒下的多奇志,他和李某1111111123继续往南跑,他进了西侧小区的南门。过了一会儿,他回来了,他先给李某1111111123打电话问李某1111111123在哪?李某1111111123说开车往前走呢,他上车后,看见多奇志已经在车上,一只手流着血,他让多奇志去医院看看,多奇志说没事回家就行,之后他就在半路上下车了,李某1111111123把多奇志送家去了。5、证人李某1111111123的身份信息及证言证实:他与李某12是十多年前认识的朋友。2013年2月至2014年5月,他��李某12在赤峰市××区西大桥附近合伙开饭店,关系非常好。他不认识孙某、多奇志,最近才听李某12说,孙某与李某12合伙做过服装生意,二人之间有30万元的债务纠纷。2015年12月10日晚上6点多,他和李某12在赤峰市松山区一小附近吃饭,8点多吃饭饭后,李某12让他一起去赤峰宾馆茶楼等人见面。8点40分左右,他和李某12到了茶楼。大约9点左右,孙某和一个人来到茶楼,李某12告诉孙某已经约上了李某12在茶楼见面。期间李某12接到了一个电话出去了,大约20多分钟李某12回来了。李某12说与李某12不在茶楼见面了,到新城阳光家园小区见面。然后他们就一起往外走,这时他发现孙某他们那桌又多了一个人(多奇志),之前与孙某在一起的那个人说顺路,让多奇志捎他们一趟。之后他和李某12就坐上了多奇志的车,李某12在驾驶室后排右边,他坐在后排左边。大约11点多,他们到了新城阳光家园小区西门,把车停在了西门外马路对面的人行路上,车头朝向马路。停车后大约三五分钟,他看到有四五辆车过来了,一辆黑色轿车停在了他们车头的前面,车头朝南停在马路牙子外面,其他车也停在了附近,黑色轿车上下来一个平头、瘦高的男子,男子手里没有拿东西,其他车上也下来很多男子,有的人手里拿着镐把,大约十三四个人朝着他们的车围了过来。这些人围过来以后,他、李某12也都下车站在车两侧,多奇志下车站在了车前面,这些人距离多奇志一两米远,多奇志距离黑色轿车两米远。平头瘦高男子问��奇志是不是姓李?多奇志说不姓李,是市公安局的,当时围过来的人都愣了,平头瘦高男子打开黑色轿车副驾驶门对车里说”李总,有公安局的,干吗?”他听见车里的人说”杨子,有公安局的也不惯着,干他。”之后平头瘦高男子从车里抽出一根镐把,走到多奇志跟前,一只手推着多奇志的脖子,多奇志边挡边往南跑,他和李某12看见这些人动手了,也都往南跑。这时黑色轿车发动,突然窜出去把多奇志撞飞了,多奇志被撞飞倒地后,对方六七个人围上去用镐把打多奇志,这些人打着多奇志后不再追他们。他跑到西侧小区的南门后就慢慢往回走,走到多奇志倒地的南侧十字路口处,看见对方的人都跑了,多奇志坐在马路牙子上,一只手流着血,走不了路。他对多奇志说去医院吧,多奇志说没事,回家就行。他把多奇志扶上车,他开着多奇志的车拉着多奇志往回走,他给李某12打电话,李某12回来上车后,他拉着李某12、多奇志往回走,半路上李某12下了车,他拉着多奇志到了多奇志家楼下,让楼下一家洗浴的服务生把多奇志背上楼送回家。6、证人张某的身份信息及证言证实:她和孙某是夫妻,她与李某12有经济往来,从2011年开始,李某12陆续从她手里借了2600多万元。2015年12月12日或13日下午,林西县宣传部的杨贺伟带着一个人到她家,说李某12要和他们见面谈谈打架的事情。当晚七八点钟,杨贺伟开车拉着她和孙某到了新城大漠绿都饭店西侧的茶楼��李某12见面。李某12说,当时杨子开车门问有市公安局的,打吗?李某12说打,杨子等人就上去打的。李某12说是自己加大油门撞的人,还想开车从身上轧过去,把人轧死自己也不活了。她问李某12开的哪辆车?监控都会录下来的,李某12说开着黑色尼桑车,换的假车牌子,其他车车牌子都摘下来了。茶楼见面之后,李某12又去了她家三次,李某12每次都承认是他撞了多奇志,带人打的多奇志,让她给说和说和打人的事,还说了还钱的事。李某12还让人送了2万元给他们,后来又往她卡里打了3万元,让他们给多奇志,她和孙某去医院看多奇志时都给多奇志了。她在赤峰商厦做服装生意时认识了李某12,2012年8月份,她从李某12手里借了30万元钱,她当时告诉李某12说把钱借给了开发商,约定月利息2分,她把这30万元和她的钱一起借给了李某12。7、证人杨某222222222的身份信息及证言证实:他的曾用名叫杨贺伟。他从2010年前后认识了李某12,当时李某12在林西县开发需要建材,他替妻子联系李某12,之后认识李某12成为朋友。他与孙某也是朋友关系,孙某妻子张某的前夫刘进是他的初中音乐老师。他去过孙某家两次,都是在2015年冬天。第一次是他自己去的,因为张某、孙某夫妇放给��某12很大一笔钱,双方都希望他从中调解一下,张某电话告诉了家的位置,他自己开车去的孙某家。在孙某家,张某夫妇说李某12没有按时还钱,让李某12还钱。他说了李某12的难处,等2016年开春李某12楼盘起来还钱或以房抵债,让孙某夫妇再等等,谈了一个多小时他就走了。第二次是在李某12与张某的人发生冲突之后一周内,他与齐连良一起去的孙某家。当时在场的他和齐连良,孙某、张某夫妇,还有刘进和刘进的女朋友,这四个人一起融资高息借给的李某12钱,希望李某12赶紧还钱。他和齐连良说了李某12工程进展,希望张某夫妇再等等。期间张某说起张某的人与李某12的人起了冲突,李某12的人把张某的人打了。随后张某夫妇跟他说希望与李某12面谈,他跟李某12电话联系,李某12说去新城可汗宫旁边的茶楼面谈,他开着车拉着齐连良、张某夫妇去了茶楼。他们到茶楼等了三两分钟,李某12也到了,李某12和张某夫妇到2楼包间单独谈的,他和齐连良在1楼等着,谈了一个多小时,双方就散了。李某12的人与张某的人发生冲突之前,李某12给他打过电话,说过张某委托人跟李某12要账,还跟踪李某12的家人、车辆进行拍照,还把照片传到了朋友圈里了,意思是威胁恐吓李某12。李某12找到发朋友圈的人,对方说是张某委托的找李某12谈债务的黑社会讨债公司的人。2015年12月下旬,李某12的人与张某的人发生冲突的当晚,李某12、张某轮番给他打电话,他也分别给双方打电话,劝解双方,不希望双方见面,但张某执意要双方见面。李某12给他打电话,说张某委托的人要见李某12,李某12从乌丹开车回赤峰,对方的人又说没时间,随后李某12就从赤峰回乌丹了,李某12告诉对方不要骚扰自己家人,以后也别再找李某12。对方的人在电话里辱骂李某12,还威胁要去李某12家里,让李某12回赤峰见面。隔了两三天,李某12给他打电话说双方那天晚上回赤峰打起来了,他打电话问了张某,张某说李某12一方当晚把张某的人打住院了。8、证人李某1111111125的身份信息及证言证实:他在李某12的房地产公司打工,他不认识孙某。2016年年前的一天,李某12给了他孙某的电话号码,让他跟孙某联系并把2万元钱给孙某送过去,但李某12没有说为什么,他也没有问,他知道李某12与孙某之间有债务关系。他给孙某打电话说李某12让把钱送过去,孙某告诉他地址,他打车去了孙某家,张某、孙某都在家,他把钱给了孙某就走了。”杨子”是他们公司的副总,不是本地口音,40多岁,身高一米七四。2015年7、8月份XX富在乌丹热力公司东侧迎昌家园附近搞工程,他和XX富天天见面,大家都管XX富叫”张总”,2015年冬季工程停工后,他没有再见过XX富。XX富大约30多岁,身高一米七左右,中等身材,肤色偏黑,不是本地口音。9、证人朱某的身份信息及证言证实:李某12是她丈夫,她在李某12的开发公司任管理员。她在乌丹公司南侧一家农村信用社开了一张银行卡,这张银行卡一直由她、李某12和公司财务三人使用,现在卡在她手里,她记不清2015年12月14日这张���是不是往其他账号里转过3万元钱了。2015年五月节前几天,她从朋友邹某手借了一辆黑色尼桑轿车,一直在公司使用,李某12经常开着。2016年1月末,李某12的一个朋友开着追尾了,修理过一次。李某12跟她简单说过一次2015那年12月份在赤峰打架的事,但李某12让她别管,她也没有细问。10、证人邹某的身份信息及证言证实:她与朱某是朋友关系。2015年6月13日,她将车号×××号黑色尼桑天籁轿车借给朱某。2016年1月13日把车还回来的时候,车前标志裂了,车辆有损坏。车送回来以后,没有出现过剐蹭等事故。两个月后减震漏油,她在赤峰4S店换了两个后轮的减震。四、勘验、检查、提取、辨认笔录1、证人李某12的指认笔录、照片证实:2016年5月6日16时02分至16时20分,在赤峰市××区上,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玉龙派出所侦查人员薛云福、徐焕达带领指认人李某12对2015年12月10日与多奇志等人打架的作案现场进行指认,案发现场位于赤峰市××区西门���,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2016年5月6日15时40分至16时0分,在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停车场,指认人李某12指着车牌号×××的黑色尼桑天籁轿车说”2015年12月10日晚上,我是开着这辆车在赤峰新城阳光花园小区西门对面的马路边,多奇志碰到我开着这个车的右前侧倒地。当时我开着的这个车悬挂的车牌号不是×××,而是蒙D拍照,尾数有6、0、H,具体是什么车牌号我记不清了。”2、被告人杨某21的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5月3日17时07分至2016年5月3日17时20分,在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内,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玉龙派出所侦查人员薛云福、徐焕达让杨某21对其2015年12月10日晚殴打的被害人进行辨认。侦查人员将事先准备好的不同男性正面照片12张无规则排列在一张纸上,其中多奇志编号为10号,将照片提供给杨某21辨认。杨某21仔细看过后,指出照片中的10号男子是其殴打的高个男子。五、鉴定意见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赤(公)司(鉴)字(2016)401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证实:2016年2月15,日,受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警大队耿军、高万林委托,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多奇志伤情进行检查鉴定,于2016年2月16日出具结论为:多奇志损伤符合受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右侧胫骨平台骨折,左侧胫骨上段骨折,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3f)、第5.9.3e),构成轻伤一级(依据现有资料及查体所见,暂定轻伤一级,待鉴定时限到时,依据查体情况出具补充鉴定);其右手第二掌骨远端粉碎性骨��,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0.4c)之规定,构成轻伤二级。六、书证1、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账号明细表、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证实:2015年12月14日,户名为朱某的卡号为622976···50555账户向户名为张某的卡号为622976···647084的账户内通过ATM转账3万元。2、协议书证实:2016年3月5日,多奇志就2015年12月10日在赤峰市新城如意小区门口被李某12等人打伤,多奇志作为甲方与李某12作为乙方达成和解协议,乙方赔偿甲方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合计人民币200万元,签订协议时给付20万元,余款2016年10月1日前付清;甲方不追究乙方刑事责任,同时不追究其他人的刑事责任,并对乙方及他人的行为表示谅解;甲方放弃其他伤情鉴定,如伤情加重也不追究乙方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协议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公安机关一份。3、协议说明及谅解书证实:2016年3月5日,李某12代表其本人及杨某21与多奇志签署赔偿协议,共同赔偿多奇志各项经济损失,多奇志对杨某21及李某12的行为表示谅解。七、视听资料接受证据清单及微信截图照片证实:孙某提供其使用三星手机上,在2015年12月11日早8点20分,有用户李某12发来微信信息,内容为”孙哥,昨晚上有人找我说是要账公司的,后来我不去又电话骂我,说在我家门口,我要不去就整我家人,后来我去了干起来了,那人说姓李是公安局的,你知道这事吗?”机主回复为”回电话”。八、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杨某21的身份信息及其供述证实:他参与了2015年12月10日在赤峰市××区西门的打架事件,他来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年前的一天,他和李某12、朱某、李某1111111125还有乌丹中昊物流园区东区的两个大包在乌丹公司里一起开会,李某12接到一个电话,李某12问对方是干嘛的?是东北要账公司的?他隐约听见电话那方说差不多吧。李某12说要账别找我的家人,对方的人问李某12在哪?还让李某12回赤峰。李某12挂断电话后,就对他说,杨子,跟我回赤峰。李某12开着一辆黑色尼桑天籁轿车拉着他往赤峰赶,途中李某12跟他说了刚才对方打电话的内容,说是张某找了一帮东北黑社会的人跟踪李某12的家人,跟李某12要账。路上工地包��头”张二昌”XX富问他在哪?要说说给工人开工资的事情。晚上7点左右,他俩在赤峰下了高速后,李某12给对方打了电话问对方在哪?对方说老大没时间,让他们等着。他俩把车停在赤峰玉龙大街等对方电话,等了半个多小时,对方没有消息,李某12说有事情,他和李某12又开车回乌丹了。到乌丹后,他和李某12去了汽车站钰昊酒店找工地包工头”张二昌”XX富谈工地尾款拨款、工人开工资的事情,正谈着时,对方电话又打到李某12的手机上,对方问李某12在哪?李某12说有事回乌丹了,就挂断了电话,刚挂断电话,对方又打过电话来,在电话里对方开始骂李某12,问李某12回不回赤峰?他见李某12骂不过对方,他气不过,就将李某12的电话接过来,问对方姓什么?骂谁?对方说姓李,还接着骂,问回不回赤峰?他也在电话里骂了对方,还让对方到乌丹谈吧,对方把电话挂断了。李某12给对方打电话,对方不接。他用”张二昌”的手机给对方回电话,对方接通电话后就骂,还说限李某12一个小时回赤峰,不回赤峰就去李某12家。他和”张二昌”说先别谈拨款的事了,先回赤峰看看。”张二昌”听见李某12他们对话了,知道有要账公司的人要去李某12家闹事,就跟着一起来了。李某12开车拉着他和”张二昌”就往赤峰赶,车辆行驶到桥头的时候,他接到”老王”的电话,找他谈林西工地干大包的事情,他告诉”老王”有要账公司的要去李某12家找李某12呢,他们没有时间谈工程的事,他们马上要下高速了,”老王”让他���赤峰二中等着。大约晚上9点左右,他们到了赤峰二中,”老王”也开着白色轿车来到赤峰二中他们车旁。李某12给对方打电话,对方说在李某12家门口呢。李某12就开车拉着他们去了李某12家小区西门口,”老王”也开车跟着,他们在小区里没有看见有人,李某12就打电话问对方在哪?对方说看见他们了,李某12就把车掉头朝南,这时他们看见如意家园小区门口附近的马路牙子上有一辆面包车发动着,李某12把车靠近路西贴着马路牙子停下来,他下车后,李某12一直没有下车,面包车驾驶位上也下来一个高个男子,从面包车上陆续下来四五个人。他问谁姓李?对方高个男子说姓李,还骂着,他也骂对方,这时”张二昌”也下车帮着他骂对方,双方越骂越激动,他怕对方动手打人,就从车里拿出镐把,在他拿镐把的时候,”张二昌”和对方高个男子已经撕扯在了一起,他拿着镐把冲着高个男子过去了,高个男子见他过去,从兜里拿出个瓶子冲他和”张二昌”喷了一下,他感觉眼睛特别疼,开始揉眼睛,另一只手挥舞着镐把,高个男子转身顺着马路西侧往南跑,边跑边骂,他拎着镐把往南追,追了七八米远,看见高个男子坐在西侧马路边上,他抡起镐把打了高个男子五六下,高个男子用胳膊来回抵挡,之后再地上躺着来回扭动。打完以后,他看见李某12的车在前面西侧马路边停着,他就拎着镐把上了车,他上车以后看见”张二昌”已经在车上了,李某12开车往南走,车上”张二昌”说也用镐把打高个男子了,还说高个男子喷的不是硫酸,应该是辣椒水。等他睁开眼的时候,李某12已经把车开到了老城,之后他们就开车从桥北上高速回乌丹了。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21伙同李某12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杨某21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杨某21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2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张金红审判员谢飞飞人民陪审员赵文君二○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倪秀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