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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原告申云宝与被告胡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云宝,胡泰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3民初226号原告申云宝,男,汉族,1951年6月27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委托代理人肖辉,邵阳市民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泰明,男,汉族,1958年8月12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原告申云宝与被告胡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申云宝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允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云宝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申云宝自愿负担。审判员 周 智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夏何曦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