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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刘铁力与辽源兴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卫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铁力,辽源市兴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卫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48号原告:刘铁力,男,汉族,1957年3月21日生,住吉林省柳河县柳河镇。被告:辽源市兴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法定代表人:胡桂芹,经理。被告:卫丽,女,汉族,1967年8月26日生,住吉林省辽源市。案由:合同纠纷。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二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铁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4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晴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嘉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