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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2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麦树明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南京天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君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麦某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南京天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君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2624号原告麦某明,男,汉族,1988年9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委托代理人陈书伟,男,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深圳市操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被告南京天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法定代表人王焕焕。被告上海君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夏军。本院受理原告麦某明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南京天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君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南京天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即收××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南京天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南京天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  佳  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莫睿斯(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