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6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高荣宇与安徽三王种业有限公司、王中、高引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荣宇,安徽三王种业有限公司,王中,高引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6民初910号申请人:高荣宇,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林,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三王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法定代表人:王中,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王中,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私企业主,住安徽省合肥市。被申请人:高引弟,女,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系王中之妻。申请人高荣宇与被申请人安徽三王种业有限公司、王中、高引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王中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行的理财产品60万元本金及收益(理财交易卡号62×××22,理财交易账户13×××78)。申请人以王某坐落于合肥市XX区XX北路XXX号XX嘉园X区XX栋及商业X栋XXX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王中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行的理财产品60万元本金及收益(理财交易卡号62×××22,理财交易账户13×××78),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王某坐落于合肥市XX区XX北路XXX号XX嘉园X区XX栋及商业X栋XXX的房屋,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其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殷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