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特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树刚与李洪才关于确认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树刚,李洪君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特22号申请人:刘树刚,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赵雪,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洪君,现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树刚与申请人李洪君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刘树刚与李洪君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4月5日经长春市二道区综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李洪君欠申请人刘树刚货款63900元,此款申请人李洪君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人刘树刚货款50000元,此时双方债权债务结清。逾期给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给付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树刚、李洪君关于2017年4月5日经长春市二道区综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吴定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崔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