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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5执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袁涛苍与杨明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涛苍,杨明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执保8号原告:袁涛苍,男,195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被告:杨明香,女,1951年12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学院浔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涛苍与被告杨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涛苍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明香名下银行存款255000元或者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袁涛苍申请保全被告杨明香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杨明香价值名下255000元的财产,期间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 敏审 判 员  邓 娟代理审判员  胡成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