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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许景维与丁德玲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景维,丁德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39号申请执行人许景维,住德惠市夏家店街道办事处小泉沟村*组。被执行人丁德玲,德惠市大房身镇吉旦沟村5组。德惠市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许景维与被执行人丁德玲离婚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向贵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惠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3民初7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文涛执行员  王小惠执行员  李树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训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