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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宋敏与张金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敏,张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822号申请执行人宋敏,女,汉族,1964年12月2日生,延吉市卷烟厂工人,现住延吉市进学街文化委。被执行人张金伟,女,汉族,1977年4月10日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敏与被执行人张金伟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28日委托延边求是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了被执行人张金伟名下的房屋,评估的价值为553,263.00元。2016年5月3日在淘宝网上进行第一次拍卖,因无人购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宋敏申请以第一次流拍的价格553,263.00元进行抵债,余款24347元,现因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张金伟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哲执行员  胡宗峰执行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田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