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2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贺彩芳与被告延川县关庄镇岔口行政村高家塔自然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彩芳,延川县关庄镇岔口行政村高家塔自然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382号原告贺彩芳,女,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延川县关庄镇岔口行政村高家塔自然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惠广明,男,该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彩芳与被告延川县关庄镇岔口行政村高家塔自然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彩芳于2017年4月5日已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彩芳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彩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彩芳负担。审判员 张克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