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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1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程晓与吴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晓,吴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1执65号申请执行人:程晓,女,汉族,1987年3月30日生。被执行人:吴振,男,汉族,1986年3月7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振未履行本院(2015)湖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吴振存款、收入人民币41.8765万元和利息及执行费6181.4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清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