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9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钟微与韩贤德、张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微,韩贤德,张鸿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9民初148号原告:钟微,女,1982年4月4日出生,住全南县。被告:韩贤德,男,1979年3月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被告:张鸿英,女,1981年7月2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原告钟微与被告韩贤德、张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钟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05元,减半收取计3102.5元,由原告钟微承担。审 判 长 陈良泉人民陪审员 赖兰耀人民陪审员 陈 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