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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9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钟微与韩贤德、张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微,韩贤德,张鸿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9民初148号原告:钟微,女,1982年4月4日出生,住全南县。被告:韩贤德,男,1979年3月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被告:张鸿英,女,1981年7月2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原告钟微与被告韩贤德、张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钟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05元,减半收取计3102.5元,由原告钟微承担。审 判 长  陈良泉人民陪审员  赖兰耀人民陪审员  陈 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