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109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付新、谢可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付新,谢可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09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付新,女,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谢可静,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作出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22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谢可静名下的鲁P×××××号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两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