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宋蕾与陕西华晨金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陕西金盛源实业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蕾,陕西华晨金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陕西金盛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299号申请执行人宋蕾,女,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华晨金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金盛源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2民初6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华晨金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陕西金盛源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4559.64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