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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1168号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纪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孙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邵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