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执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立军、于丽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军,于丽红,四川畅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立军,男,汉族,1980年12月10日出生,住阜城县,。申请执行人:于丽红,女,汉族,1978年3月15日出生,住阜城县,。被执行人:四川畅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新鸿南路88号。法定代表人:蒋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立军、于丽红与被执行人四川畅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8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立军、于丽红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四川畅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执行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8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智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