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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执异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河南省东京典当有限公司与乔香芹、高纪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东京典当有限公司,乔香芹,高纪文,高志昌,高艳洁,河南省达昌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封市普瑞德预应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异17号案外人:宋澍凉,男,汉族,1977年1月19日生,住郑州市。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东京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乔香芹,女,汉族,1963年9月2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高纪文,男,汉族,1963年6月3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高志昌,男,汉族,1986年8月6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高艳洁,女,汉族,1984年6月5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河南省达昌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开封市普瑞德预应力有限公司。本院河南省东京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乔香芹、高纪文、高志昌、高艳洁、河南省达昌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封市普瑞德预应力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于2016年4月18日查封了被告开封市普瑞德预应力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共67台,执行中案外人宋澍凉对其中3台数控立式钻床提出异议,主张该为其所有。案外人宋澍凉提交有购买合同、汇款凭证。经审查,宋澍凉与常州源兴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签订购买3台ZK514**型号数控立式钻床合同,合同注明货款付清后发货,宋澍凉分别于2015年11月23日和2016年4月5日付款。本院认为,案外人宋澍凉主张该3台ZK514**型号数控立式钻床为其所有的证据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案外人宋澍凉的异议成立,解除对宋澍凉主张的3台ZK514**型号数控立式钻床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邢允波审判员  郝珠霞审判员  于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