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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跃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跃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财保16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许松和,男,195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程溪镇开放路*号。公民身份证码350621195709052519。被申请人:陈跃英,女,195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解除保全申请人许松和与被申请人陈跃英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闽0681财保1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陈跃英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许松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跃英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文化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潘奕菁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