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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1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侯小刚与薛春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小刚,薛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1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候小刚,男。被执行人:薛春芳,女。本院在执行侯小刚与薛春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侯小刚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修民二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 洁审 判 员 康 健代理审判员 李 茂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希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