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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占东与李文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东,李文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1988号原告王占东,男,汉族,1949年2月23日出生,人。被告李文有,男,汉族,1956年8月25日出生,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东诉被告李文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耿光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屈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