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占东与李文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东,李文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1988号原告王占东,男,汉族,1949年2月23日出生,人。被告李文有,男,汉族,1956年8月25日出生,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东诉被告李文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耿光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屈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