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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5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银安诉被告山西国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银安,山西国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825民初62号 原告:赵银安,男,汉族。 被告:山西国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府东街80号荣盛家园1A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志凌,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银安诉被告山西国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银安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银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南 春 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刘一民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