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执3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田丽秋与尚洋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丽秋,尚洋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3746号申请执行人:田丽秋。被执行人:尚洋洋,现因犯集资诈骗罪在凌源第四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田丽秋与尚洋洋返还非法所得一案中,尚洋洋应返还田丽秋520000元,现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上述款项均未得到清偿。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现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已穷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可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宏颖代理审判员 郭 睿代理审判员 何广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家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