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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安徽鑫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安徽鑫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1792号原告:邵某某,女,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系原告丈夫,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安徽鑫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孙玉明,公司董事长。原告邵某某与被告安徽鑫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邵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3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儒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