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2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黄山鹏、王伟与雅安市雨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鹏,王伟,雅安市雨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1146号原告:黄山鹏,男,1990年6月23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石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邓隆玲,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伟,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邓隆玲,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雅安市雨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康藏路495号16幢附3号。法定代表人:王仲旭。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昌郁,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山鹏、王伟与被告雅安市雨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黄山鹏、王伟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山鹏、王伟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山鹏、王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182元,减半收取计1091元,由黄山鹏、王伟负担。审 判 长 李 垚审 判 员 唐晓惠人民陪审员 冯荣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樊凌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