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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5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天翼与被告路露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翼,路露,南京西屋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1133号原告:陈天翼,男,1991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路露,男,198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第三人:南京西屋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纬九路南恒生路与南湖路间宋都美域沁园07幢102室。法定代表人王炯。原告陈天翼与被告路露、第三人南京西屋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陈天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立即返还南京市浦口区大华锦绣榴美颂8幢2单元1103室房屋,并承担违约责任20万元和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6日,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约定由被告购买原告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大华锦绣榴美颂X幢X单元1103室房屋,第三人提供中介服务。原告在收到首付款后将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但剩余房款被告至今未支付,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天翼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