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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锦枝与徐忠心、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锦枝,徐忠心,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2072号原告:李锦枝,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徐忠心,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龙岗经济开发区,被告: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龙岗工业区B区。法定代表人:徐忠心,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锦枝与被告徐忠心、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徐忠心、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李锦枝的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锦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忠心、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夏毓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冯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