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8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姚春风与江西东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春风,江西东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8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春风,男,汉族,1984年9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江西东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黄屋坪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72394370-7。法定代表人:杨水石,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59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欠款140000元及利息4165元,承担诉讼费1550元、执行费2000元,合计人民币1477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1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江西东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477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1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文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孟 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