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6民初17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孙秀翠、林淑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翠,林淑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1792号之一申请人:孙秀翠。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义,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基,山东楠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淑花。委托诉讼代理人:矫志勇,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秀翠与被告林淑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栖霞市庄园街道办事处古镇都村南园巷32号的房产予以查封(保全价值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林淑花名下位于栖霞市古镇都村南园巷32号的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栖城房字第××号)。期限3年,从2017年4月日起至2020年4月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转让、抵押。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限期届满十日前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守臣人民陪审员 蔡学令人民陪审员 郝教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桑宇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