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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2执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江苏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支行与徐州某某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徐州市某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支行,徐州某某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徐州市某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黄某某,郑某某,许某某,郑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2执147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支行。负责人陈某某,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徐州某某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州市某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复兴北路金凯隆大厦2710室。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86年2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郑某某,女,1990年5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许某某,男,1978年2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郑某,男,1976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江苏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支行与江苏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徐州市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周小军、朱晓梅、周申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2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江苏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徐州市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周某某、朱某某、周某某应支付给江苏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支行款项等合计人民币5056180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江苏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支行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申请人申请暂不冻结银行账户。2、多次对被执行人证券、支付宝账户、京东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前往产权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信息。4、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于某某名下苏C×××××车辆。5、前往工商登记机关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6、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情况进行查询。7、依法将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8、前往被执行人公司进行查询,被执行已不在其地址办公,前往被执行人住址查询,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02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后10日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齐永远审 判 员  徐 峰审 判 员  王文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刘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