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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3民初6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云南萨湾金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王文清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萨湾金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文清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3民初6475号原告:云南萨湾金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江小区B85幢2-3层101室。法定代表人:王大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荣,男,汉族。被告:王文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萨湾金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文清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萨湾金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文清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云南萨湾金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云南萨湾金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文清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不予以收取。审 判 长  孙琳燕人民陪审员  琚华芝人民陪审员  陈亚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艾 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