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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2执1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骆某、高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2执1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骆某,女,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信县。被执行人高某,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信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骆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2015)阳温民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振华审判员  刘志刚审判员  娄建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树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