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2执1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骆某、高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2执1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骆某,女,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信县。被执行人高某,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信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骆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2015)阳温民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振华审判员 刘志刚审判员 娄建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树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