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4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与王春龙、董玉芳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王春龙,董玉芳,李新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4025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星沙经济开发区远大二路泉塘工业园。负责人黄群。被执行人王春龙,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被执行人董玉芳,女,195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执行人李新括,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春龙、董玉芳、李新括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春龙、董玉芳、李新括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甄丽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榕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