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郑世清强制猥亵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世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3刑初4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世清,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南安市。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6年8月21日投案后被羁押,同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洪碧文,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诉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世清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银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世清及其辩护人洪碧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1日4时10分许,被告人郑世清帮饮酒后的女青年梁某登记入住南安市石井镇宏升宾馆313号房间后,随梁某到该房间内,用手摸梁某的鼻子,遭到梁某的制止,后被告人郑世清把梁某推倒在床上,并压上去,用嘴亲梁某的脸,用手从梁某的脸部摸到下身,后准备用手伸进梁某的阴道,遭到梁某的反抗,但被告人郑世清仍继续摸,并把梁某的裙子掀到腰部,把梁某的内裤褪到膝盖处,后被告人郑世清在要解自己的裤腰带时,被李某发现,李某制止并殴打了被告人郑世清。2016年8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郑世清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取得了被害人梁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郑世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证人李某、庞某、郑某、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监控视频及其截图,人身检查笔录,疾病诊断证明书,提取笔录、清单及照片,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宾馆入住登记照片,通话记录,维修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世清以寻求性刺激为目的,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郑世清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世清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郑世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郑世清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郑世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对被告人处刑的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因此,被告人郑世清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世清有自首情节,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郑世清患有重病,建议对被告人郑世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世清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炳南人民陪审员 黄高级人民陪审员 黄莲治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杜筱玫速 录 员 黄巧云主要法律条文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