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02执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刘绍香、王超王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绍香,王超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999号申请执行人:刘绍香,女,1974年8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王超王超,男,1992年8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绍香与被执行人王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应向申请执行人刘绍香王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20000元;在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损失,向申请执行人刘绍香赔偿21885.82元;被执行人王超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2028元。上述款项,被执行人王超已履行30000元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刘绍香与被执行人王超已对剩余款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对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绍香发现被执行人王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红审判员 袁义平审判员 陈良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