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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马尔旦·亚森盗窃罪2017刑初376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尔旦·亚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刑初37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尔旦·亚森,维吾尔族人,户籍地新疆。2016年7月21日因盗窃行为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7]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尔旦·亚森于2017年1月15日14时许,到本市海珠区工业大道都会路路口乐峰广场对出空地的花基处,趁被害人卢某乙不注意之机,盗走被害人放在其上衣口袋内的三星A710632G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627.2元)。得手后,被告人马尔旦·亚森在逃跑途中人赃并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以被告人马尔旦·亚森犯盗窃罪提起公诉,并附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尔旦·亚森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现已审理终结。另查明,被告人马尔旦·亚森归案后,公安机关已将缴获的三星A710632G手机1台发还给被害人卢某乙。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尔旦·亚森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马尔旦·亚森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惟被告人马尔旦·亚森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认罪态度及身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尔旦·亚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马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博刘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