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7财保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游书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游书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财保1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朱宽,男,199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定陶区滨河街道办事处郜庄行政村郜庄村***号。鲁R×××××小型轿车驾驶人。被申请人:游书贾,男,195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定陶区。被申请人游书贾与解除保全申请人朱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6)鲁1717财保16号民事裁定,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朱宽驾驶的鲁R×××××小型轿车一辆。解除保全申请人朱宽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朱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朱宽驾驶的鲁R×××××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案件申请费300元,由被请人游书贾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寅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志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