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民初4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秦科强、种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秦科强,种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4民初4282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172号泰丰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485229-2。主要负责人:郑晓东,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利、白雪峰,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科强,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市府大街市,被告:种慈,女,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招行石家庄分行)与被告秦科强、种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科强、种慈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招行石家庄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秦科强、种慈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20297.71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截至2017年4月1日的利息6052.46元,罚息60365.35元,复息901.72元,之后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秦科强、种慈未作答辩。案件事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24日,原告与被告秦科强签订《个人授信协议》,与二被告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秦科强提供50万元授信额度,可循环,授信期限36个月,逾期加收50%罚息,并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被告秦科强以其存款10万元为授信协议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被告种慈为共同出质人;借款人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原告有权直接扣划质物。同日,原告与被告秦科强签订《个人贷款周转易协议书》,约定原告向其提供50万元周转易限额,期限一年,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上浮70%。后原告根据被告申请依约放款50万元。贷款发放后二被告未按时足额偿还,原告扣划质押存款本息106938.9元用于偿还借款。截至2017年4月1日,被告秦科强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20297.71元,利息6052.46元,罚息60365.35元,复息901.72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提交的授信协议、最高额质押合同、周转易协议书、银行流水明细、保证金扣划确认回单、贷款附属信息查询、二被告结婚证复印件、公告费发票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处理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秦科强所签《个人授信协议》、《个人贷款周转易协议书》,与二被告所签《最高额质押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原告按约放款,被告秦科强即应按约还款。因被告秦科强未按约足额还款,原告依约扣划质押存单后,仍欠部分借款本息,原告要求其继续履行还款义务,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种慈与被告秦科强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主张被告种慈对被告秦科强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科强、种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420297.71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截至2017年4月1日的利息6052.46元,罚息60365.35元,复息901.72元,之后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被告秦科强、种慈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9元,保全费292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1089元,由被告秦科强、种慈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 芳人民陪审员 梁增兵人民陪审员 李跃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