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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司有清与翟大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有清,翟大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2执204号申请执行人:司有清,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执行人:翟大国,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含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2民初14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翟大国银行存款4300元,冻结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大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