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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某、童某与马某1、马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童某,马某1,马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1571号原告:李某,男,199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童某,女,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薛杰,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敬乾,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1,女,199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马某2,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李某、童某与被告马某1、马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李某、童某于2017年4月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童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童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473元,由原告李某、童某负担。审判员  张劲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