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4执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联仙、雷玉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联仙,雷玉江,钟安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4执1385号申请执行人:李联仙,男,1964年12月31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被执行人:雷玉江,男,1972年10月3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被执行人:钟安隆,男,1969年4月27日生,汉族,干部,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李联仙与被执行��雷玉江、钟安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闽0824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以(2016)闽0824执1385号案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采取扣取被执行人钟安隆每月部分工资收入的措施,经分配已分配申请执行人1021元。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4执1385���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永雄审 判 员 林德生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钟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