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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7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玉松与郝建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松,郝建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7926号原告(反诉被告):王玉松,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义,男,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路**号乙,青岛市南中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告(反诉原告):郝建文,男,195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杭,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青岛市北海润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王玉松与被告郝建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于2016年10月17日受理被告反诉。原告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被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松撤回起诉。准许被告郝建文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283元,减半收取641.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邹 岩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玉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