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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普玻璃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普玻璃有限公司,纪玉和,马红卫,王延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160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256号。被执行人淄博西普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兰雁大道北侧。被执行人纪玉和,男,1960年2月2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马红卫,女,1960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王延玲,女,1966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淄博西普玻璃有限公司、纪玉和、马红卫、王延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