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申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涛、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涛,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申字第1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涛,男,汉族,1983年7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初,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中路26号电信枢纽大厦。委托代理人陈立,该公司法务。再审申请人张涛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福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涛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通知中国电信福州分公司参加诉讼的行为系违反法定程序;2、因中国电信福州分公司未于2014年1月3日当场提供年缴发票,造成申请人于2014年4月22日从厦门远赴福州领取年缴发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由法定代表人以口头方式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并判决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于2014年4月22日到福州领取年缴发票产生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等费用。被申请人中国电信福州分公司提交意见称:1、再审申请人没有提供任何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的证据。2、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证据充分,认定的基本事实除有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外,还有另案生效判决作为证据。3、原审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4、原审判决没有遗漏或超出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原审将其诉请进行归类并判决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反而更加条理清晰。5、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中国电信福州分公司作为讼争电信服务合同的相对方,系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法律规定可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其他组织”范畴,且其作为实际签约、履约主体,承担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责任,既便于判决履行、实现消费者权益,也有利于敦促其依法经营,提升服务质量,故中国电信福州分公司为本案适格主体。中国电信福州分公司因系统故障未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发票,但其经系统恢复正常后已通知申请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前往营业厅打印发票,中国电信福州分公司没有不向申请人开具发票的主观故意,未及时提供发票系事出有因。因此,再审申请人再审提出要求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其迟延领取年缴发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张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邹唐敏审 判 员 杨贵先审 判 员 吴新鸿法官助理 林 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圆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