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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周远飞、邱辛平等与肖绕远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远飞,邱辛平,肖绕远,吉安市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497号原告周远飞,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原告邱辛平,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肖绕远,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吉安市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龙湖大厦。法定代表人陈玉风,任该公司经理。原告周远飞、邱辛平与被告肖绕远、吉安市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周远飞、肖绕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两原告方的工程款69164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工程所在地分别位于吉安市吉州区和吉安市吉安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同时,本案原告起诉的内容包含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一是原告周远飞和被告肖绕远之间关于和丰家园工程的合同关系;二是原告周远飞、邱辛平与被告肖绕远之间关于祥和水岸工程的合同关系。二者当事人不同、标的不同且可分,应作为两案分别起诉而不能作为一案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远飞、邱辛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16元,退还原告周远飞、邱辛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建鋆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玉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