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民初3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上海典淳钢板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涂高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典淳钢板租赁有限公司,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涂高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3032号原告:上海典淳钢板租赁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涂高根。原告上海典淳钢板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涂高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同年4月5日以两被告已经支付本案的本金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典淳钢板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涂高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赵 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瑞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