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82执5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邬茂虎、王崇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茂虎,王崇强,戴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2执5344号申请执行人:邬茂虎,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王崇强,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现住临海市。被执行人:戴冬女,女,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黄岩区,现住临海市。申请执行人邬茂虎与被执行人王崇强、戴冬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台临商初字第2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邬茂虎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邬茂强与被执行人王崇强、戴冬女已达成执行和解,2016年11月3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2执53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鲍仲德审 判 员  章可刚代理审判员  尤宣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叶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