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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民初3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侯政杭与吕永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平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吕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平庄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3民初3667号原告侯某,男,200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刘某,女,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张某1,内蒙古千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平庄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西段,组织机构代码93902XXXX。负责人姜虹,经理。委托代理人孟某,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侯某与被告吕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平庄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12,被告吕某,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1793.20元、伙食补助费800元、护理费907.52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653.20元,种植牙齿费用33000元(牙齿种植费11000元每颗,合计三颗)、区域植骨费5000元、会诊费50元、牙齿间隙保持器4500元(500元×9年),以上合计49703.92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5日13时45分许,吕某驾驶的×××号出租车(内载张某12),由北向南行驶至”街上缘米粉店”门前路段,乘车人张某12下车开启左后门时,与由北向南刘恩恒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前载刘明锡,后载侯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刘恩恒、侯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吕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恩恒、侯某、张某12、刘明锡无责任。被告吕某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我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额为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被告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额为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意赔偿合理的治疗费用,鉴定费及诉讼费我公司不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5日13时45分许,吕某驾驶的×××号出租车(内载张某12),由北向南行驶至”街上缘米粉店”门前路段,乘车人张某12下车开启左后门时,与由北向南刘恩恒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前载刘明锡,后载侯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刘恩恒、侯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吕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恩恒、侯某、张某12、刘明锡无责任。被告吕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限(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受伤后在赤峰宝山中医院住院治疗8天,诊断”头部外伤,创伤性牙折断,创伤性牙齿脱落,唇挫伤”,发生医疗费1346.2元;住院期间,因牙外伤折断医嘱建议去上级医院诊断治疗;为此,原告于2016年9月6日、2016年9月12日两次到赤峰学院附属医院门诊治疗牙��,发生医疗费447.04元。审理中,原告侯某申请对其伤残等级,牙齿间隙保持器义齿的费用及更换周期,满18岁后种植普通型永久义齿的费用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庭审确定鉴定检材后,依法委托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6年11月29日出具鉴定结论,1、被鉴定人侯某所受损伤尚未构成伤残。2、被鉴定人侯某牙齿间隙保持器义齿的费用约为500元,更换周期正常情况下2-3年。3、种植牙齿费用每颗10000-12000元、区域植骨费4000-5000元。本院认为,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吕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侯某无责任。被告吕某应对原告侯某的各项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吕某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赔偿额度��超出保险限额,被告保险公司应对原告侯某的各项损失承担保险责任。本案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原告主张1793.20元,经审查,根据医院出具的票据及住院病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2、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800元,参照《2016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伙食补助费按每天100元,原告住院8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3、护理费,原告主张907.52元,经审查,原告住院8天,参照《2016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护理费按每天113.44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4、牙齿种植费,原告主张33000元(牙齿种植费11000元每颗,合计三颗),区域植骨费5000元,根据鉴定结论,种植牙齿费用每颗10000-12000元、区域植骨4000-5000元,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5、牙齿间隙保持器费,原告主张4500元(500元×9年),根据鉴定结论,被鉴定人侯某牙齿间隙保持器义齿的费用约为500元,更换周期正常情况下2-3年,其合理的牙齿间隙保持器更换周期应为2年,原告侯某受伤时9岁,以考虑更换5次为宜,故合理牙齿间隙保持器义齿的费用为500×5=2500元。6、原告主张会诊费50元,考虑到发生之必须,本院予以支持。7、交通费,原告主张653.20元,考虑原告治疗之必须,以给付300元为宜。8、精神抚慰金,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3000元,根据鉴定结论,被鉴定人侯某所受损伤尚未构成伤残,因此原告的该项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述各项损失合计44350.72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平庄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侯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牙齿种植费、区域植骨费、牙齿间隙保持器费、会诊费、交通费合计44350.7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吕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5元,由被告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书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